日前,市政府辦制定出臺了《十堰市地表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》,該辦法將于7月1日起施行。記者了解到,十堰每年將歸集1300萬元資金用于生態補償水環境質量。
《十堰市地表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》適用于縣市區(含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、武當山旅游經濟特區)重點控制地表水斷面水質的考核管理,考核指標包括高錳酸鹽指數、化學需氧量(COD)、氨氮(NH3-N)、總磷等21項。
根據《十堰市地表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》,地表水環境質量考核實行按月監測評估、按年度考核,考核結果分為優秀、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。發生較大以上水污染事故或因地表水環境管理存在問題,被市級以上政府或相關部門約談、通報后,未按要求整改的,考核結果確定為不合格,并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。
記者了解到,十堰每年將歸集1300萬元資金用于生態補償水環境質量,其中各縣市區政府(管委會)每年年初向市政府繳納100萬元水質達標保證金(共1000萬元),市政府每年從環保專項資金中列支300萬元用于支持各地地表水環境管理工作。對年度考核達優秀等次的,市政府全額返還其繳納的保證金,并給予資金獎勵和通報表揚;對達到合格等次的,市政府全額返還其繳納的保證金;對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,沒收其繳納的保證金,統籌用于獎勵年度考核達到優秀等次的縣市區,并予以通報批評。
根據規定,地表水環境質量年度考核結果納入對縣市區政府綜合目標考核管理,并作為對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。斷面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的縣市區,從下一年度開始,將對該縣市區排放水污染物建設項目實行限批(民生項目和節能減排項目除外),直至該斷面水質連續6個月穩定達標后取消限批。